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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商标转让早已叫停 重整方案月内出台

2012-1-12 13:08| 发布者: dada11| 查看: 352| 评论: 0

摘要:   太子奶:商标转让早已叫停 重整方案月内出台   “有人质疑我们的全球招募是作秀,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目前,包括高科奶业在内,共有3家比较符合条件且有较强投资能力和意愿的企业正和我们进行洽谈。”日前 ...
 
  太子奶:商标转让早已叫停 重整方案月内出台
 
  “有人质疑我们的全球招募是作秀,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目前,包括高科奶业在内,共有3家比较符合条件且有较强投资能力和意愿的企业正和我们进行洽谈。”日前,太子奶破产重整管理人、德恒律师事务所有关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太子奶破产重整具体方案将在4月23日之前出台,择机对外公布。
  对于“太子奶的两大驰名商标‘太子’和‘日出’被申请转让给高科奶业”一事,该项目负责人表示,去年10月已经得知此事,当即已向商标局紧急申请叫停转让。目前此项转让仍然处于停止状态,“这些商标仍在管理人的有效控制之下。”这位负责人强调,无论外界如何质疑,均不会影响太子奶的重整进程。
  去年10月已申请叫停商标转让
  昨天,有媒体曝出“太子奶商标早转高科奶业”的消息,援引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一方匿名信息源称,太子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价值20亿的两大驰名商标“太子”和“日出”已于2010年9月30日被申请转让给高科奶业。
  “此事我并不知情。”正在外地出差的高科奶业总经理助理、新闻发言人王琳告诉记者。
  那么所谓的商标转让是否已成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去年9月30日即已发生的事情,何以到近半年以后再抛出,引起舆论关注?
  “商标转让并未成功,仅处于初始申请阶段。”太子奶破产重整管理人、德恒律师事务所有关项目负责人在株洲告诉记者。
  作为破产管理人,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去年10月即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才发现有人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人为高科奶业。
  “我们此前并不知情,获悉后立即向商标局紧急申请叫停转让,商标局回复称转让已经停止。近期我们再次与商标局确认,此转让仍然处在停止状态。”该项目负责人表示。
  “商标仍在管理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值得关注的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太子奶从2010年7月即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一切事务由管理人负责处置,而商标转让发生在9月,作为管理人的德恒何以不知情?
  上述受访人士解释:“这其实非常简单,可能有人冒用太子奶公章出具公文,这些公文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我们进入太子奶后,首先就发布了太子奶以往的公章一律作废的声明,就媒体披露的商标转让一事,我们已在去年作了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商标仍在管理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在4月23日之前将初步重整方案报有关部门,适时对外公开,择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推动太子奶破产重整进程。”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无论外界如何质疑,发生何种变故,均不会影响太子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重整进程。
  据《潇湘晨报》
 
  太子奶:商标转让早已叫停 重整方案月内出台的延伸内容:商标转让需要不断完善与规范
 
  作为盛极一时的新兴模式,商标转让一度在企业的品牌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品牌几度浮沉的背后,围绕着商标转让展开的争夺战也从屡见不鲜,弥漫的硝烟背后,突显出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混乱以及企业商标保护的亟待完善。
 
  一、商标转让制度
 
  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问题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与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商标局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既然如此,何不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呢?
 
  享有商标转让专用权的时间问题《商标法》规定受让人对受让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以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公告日期为准。如果在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做出核准转让前,有他人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与被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异议期内均没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他人即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却晚于他人的申请时间,这是否意味着受让人对该他人就不享有提出商标争议的权利呢?
 
  商标转让手续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商标局的审查转让程序中,所谓的“共同提出申请”仅仅是要求申请书上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公章。其它有关转让的手续,《商标法》均规定由受让人办理。但仅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不得撤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为什么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申请、争议申请,均允许当事人撤回,而对转让申请却不允许当事人撤回呢?
 
  二、商标转让市场
 
  商标代理机构未成规模,处于不赢利甚至亏损的状态。一个从业8年的业内人士分析道:“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不高。”现在很多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也不到位,这成为代理机构拿不到更多业务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个行业现状也令人堪忧,那就是价格的无序竞争导致行业内混战。笔者了解到,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收取弹性相当大,特别是商标设计费。有的企业为了争揽业务,提出免费提供服务,甚至将商标注册代理作为其他业务的附赠项目,结果导致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混战不断。以上种种在商标转让与维权过程中都是值得注意与考量的问题。尚标网提醒大家,实践过程中,企业在选择目标商标时往往无法统筹全局,直至发生纠纷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商标转让市场存在的问题仍需要不断完善与规范,企业应尽可能了解商标规范的利弊,解决后顾之忧,从而更好的为本企业规划品牌建设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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