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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2012-1-12 13:06| 发布者: dada11| 查看: 436| 评论: 0

摘要:   商标转让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商标转让 ...
 
  商标转让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居所或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可以尝试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转让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4000多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标网(www.86sb.com)是国内知名的商标代理平台之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专业性,曾荣获浙江省行业诚信既公众满意示范单位,精通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品牌授权等商标代理业务,能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修改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申请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注册证
  (2) 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执照(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商标转让代理委托书》
  (4) 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转让申明公证书
  二、提交申请书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四、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等文件。
  同时,尚标网商标代理专家指出,商标办理转让手续时,应该是双方自愿的条件下的自由交易,建议一般在当地有诚信基础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委托全国有一定诚信可靠的商标网站平台代理,让商标因转让而产生更大的企业品牌价值,实现品牌梦想!
 
  商标转让的流程与注意事项的延伸内容:商标转让需要不断完善与规范
 
  作为盛极一时的新兴模式,商标转让一度在企业的品牌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品牌几度浮沉的背后,围绕着商标转让展开的争夺战也从屡见不鲜,弥漫的硝烟背后,突显出商标转让过程中的混乱以及企业商标保护的亟待完善。
 
  一、商标转让制度
 
  注册商标的“一并转让”问题 对于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尚有其他正在申请与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该如何办理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商标局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要求转让人对申请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既然如此,何不以法律的形式对此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呢?
 
  享有商标转让专用权的时间问题《商标法》规定受让人对受让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以商标局核准转让的公告日期为准。如果在商标局对注册商标做出核准转让前,有他人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与被转让的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异议期内均没有提出商标异议申请,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他人即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时间却晚于他人的申请时间,这是否意味着受让人对该他人就不享有提出商标争议的权利呢?
 
  商标转让手续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商标局的审查转让程序中,所谓的“共同提出申请”仅仅是要求申请书上有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公章。其它有关转让的手续,《商标法》均规定由受让人办理。但仅受让人办理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却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不得撤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商标局的工作程序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均不得撤回。只能在转让被核准后,办理二次转让,即再由受让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转让人。为什么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注册申请、异议申请、争议申请,均允许当事人撤回,而对转让申请却不允许当事人撤回呢?
 
  二、商标转让市场
 
  商标代理机构未成规模,处于不赢利甚至亏损的状态。一个从业8年的业内人士分析道:“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不高。”现在很多代理机构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也不到位,这成为代理机构拿不到更多业务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个行业现状也令人堪忧,那就是价格的无序竞争导致行业内混战。笔者了解到,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收取弹性相当大,特别是商标设计费。有的企业为了争揽业务,提出免费提供服务,甚至将商标注册代理作为其他业务的附赠项目,结果导致行业内部恶性竞争,混战不断。以上种种在商标转让与维权过程中都是值得注意与考量的问题。尚标网提醒大家,实践过程中,企业在选择目标商标时往往无法统筹全局,直至发生纠纷不得不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企业的利益。商标转让市场存在的问题仍需要不断完善与规范,企业应尽可能了解商标规范的利弊,解决后顾之忧,从而更好的为本企业规划品牌建设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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