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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提升推进"商标战略"经济实力?

2012-1-11 21:30| 发布者: vvx| 查看: 325| 评论: 0

摘要:   为什么要提升推进"商标战略"经济实力?   近年来,山东省昌乐县着力推进“商标战略”,推动了优势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注入了一个个更为活跃、更为优质的细胞。今年,山东昌乐又有3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 ...
 
  为什么要提升推进"商标战略"经济实力?
 
  近年来,山东省昌乐县着力推进“商标战略”,推动了优势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注入了一个个更为活跃、更为优质的细胞。今年,山东昌乐又有3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再创历史最好成绩。该县注册商标总量已达720件,17家驰(著)名商标企业在2010年实现产值139亿元,占该县工业产值的30%,为全县贡献税收6.5亿元。
  目前,山东省昌乐县的驰名商标数与2008年相比增长6倍,由2008年实现零的突破到目前跃居全潍坊县市区第三位,驰(著)名商标培育梯队超过20家,并都是在各行业中竞争力较强的企业。驰(著)名商标数量逐年递增,推动了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昌乐县拥有的22件驰(著)名商标中,珠宝行业企业占36%以上。驰(著)名商标涵盖生物科技、精密机械、化学加工科学等高新技术产业。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昌乐县在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工作曾经历过一个艰苦的过程。上世纪末,当诸城市的得利斯、新郎,寿光的仙霞、晨鸣等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争奇斗艳时,作为工农业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昌乐县却连一件著名商标都没有。
  山东省昌乐县确立了“品牌兴县”的目标,将商标战略纳入全县社会发展战略中。2007年,昌乐县政府成立了品牌兴县领导小组,专门转发了昌乐县工商局《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鼓励企业创建驰(著)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分别重奖100万元和10万元,并确立了明确的培育目标,2009年又将著名商标的奖励提高到20万元。截至目前,昌乐县先后拿出500多万元,用于对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昌乐县推进商标战略实施逐渐打开局面。不少重工企业、化工企业、出口加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纷纷开始实施商标战略。
  2007年至今,山东省昌乐县政府陆续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4次,下发文件8个,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将驰(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计划,优先审批项目,准许企业质押商标权融资,成立实施商标战略联席会议,从组织保障、政策环境等多方面支持商标战略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山东省昌乐县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制定了“申报一批、培育一批、发展一批”的品牌创建规划,以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新型装备制造、生物科技、新能源经济、高新技术和新兴商贸服务、优势养殖加工等地方优势产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为重点,精心培育龙头企业的商标。据统计,驰名商标中,昌乐县地方优势产业的商标比例占70%,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产业的商标占50%。
  目前,以梦金园、蓝天为代表的珠宝首饰制造业,以英轩、日科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以乐化、潍焦等为代表的化工及延伸产业,以好友、乐港为代表的食品加工业,以昌乐西瓜、首阳山鸡蛋、庵上胡瓜菜为代表的现代农业都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实施商标战略带来的规模效应和辐射效应在山东省昌乐县日益增强。
 
  为什么要提升推进"商标战略"经济实力?的延伸内容: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啊
 
  商标发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商标法第八条1-9)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再有就是同类别已经被注册了的商标名称。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很大,同名称商标与驰名商标产品服务近似的即使类别不同也不容易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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