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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2012-1-11 21:23| 发布者: vvx| 查看: 331| 评论: 0

摘要: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延伸内容: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啊
 
  商标发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商标法第八条1-9)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4、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再有就是同类别已经被注册了的商标名称。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很大,同名称商标与驰名商标产品服务近似的即使类别不同也不容易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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