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2010-6-10 09:07| 发布者: lingr| 查看: 2625| 评论: 0

摘要: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钢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
 11.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某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是()。

  A.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为决定客户账户的证券买卖

  B.为吸引客户,承诺在新客户开户6个月内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所有损失

  C.将自营业务账户借给客户使用

  D.要求客户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因此选项A不对。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选项B不对。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因此选项C不对。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5章的“证券公司”知识点。

  12.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所以本题中就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六章的“破产申请的受理”知识点。

  13.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家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和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六章的“破产申请的受理”知识点。

  14.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家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家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

  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

  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只要货物尚在运途中,出卖人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法律效力;即使管理人其后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六章的“取回权”知识点。

  1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旅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是( )

  A.进行大额捐赠

  B.转让重大财产

  C.分配企业利润

  D.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七章的“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知识点。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5-18 11:3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