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及宗旨: 1. 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2. 及时高效,准确合法; 3. 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本着防范为主的宗旨,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师对甲方日常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包括: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 4.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7.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公证、保险,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技术转让等事项; 8.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9.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对个人的法律帮助与服务。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或办理重大非诉法律事务时,双方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时,所需差旅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顾问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时,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2006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事件】 持有美国护照的吴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义房产居间下,与松江新桥镇某别墅的业主秦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万元。合同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吴女士首期应支付111万元,其中5万元暂时存放在信义房产,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信义房产转付申请人。合同违约条款规定:若吴女士没有在7日内付款,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则秦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吴女士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别墅总价的20%。
【争议】 下家称未见上家签字 7天内付111万元,违约赔偿为20%,照理说是很重大的合约,可吴女士居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现。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过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师向吴女士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事先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必经仲裁,因此双方皆委托律师对簿仲裁庭。吴女士申辩自己确实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当时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签字,至于秦先生何时签字则不得而知。自己之所以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是因为没有收到合同原件,现在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吴女士还声称自己没有同意 “售房人可单独解除合同,自己承担赔偿房屋总价20%”的条款,并认为20%赔偿的条款是秦先生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 秦先生一方则认为,吴女士称其没有合同原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故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吴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原本不在买卖双方手中的原因是因为原本正送公证处公证。此外,吴女士回复秦先生的律师函中也显示其完全知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内容。吴女士违反合同是事实。
【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败诉 “任何违约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义房产中介公司负责该案的经纪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吴女士是因为国家出台楼市相关政策后担心房价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安排签订合约时,已说明将把合同送公证处公证,因此合同原本才没有交到吴女士手上,但吴女士绝对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吴女士的委托律师强调:合同签订方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没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吴女士签字后确实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也签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合同原本为由,裁决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仲裁结果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首先牵涉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根本问题。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从以上定义可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吴女士签字的合同应该说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签字的时候同时生效了。因为在吴女士签字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在场,而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获得秦先生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原本合同。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