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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集团短信应用服务协议

2011-12-31 02:41| 发布者: vv8| 查看: 214| 评论: 0

摘要:   邮政集团短信应用服务协议         甲方:电子邮政局   乙方:   为了提高乙方用户的工作效率,节约办公成本,为企业内部管理与对外的沟通提供更多、更快捷的沟通渠道,广东邮政为乙方用户 ...

 

 

 

邮政集团短信应用服务协议

  

  

  甲方:电子邮政局

  乙方:

  为了提高乙方用户的工作效率,节约办公成本,为企业内部管理与对外的沟通提供更多、更快捷的沟通渠道,广东邮政为乙方用户提供“企业短信通”(以下简称企信通)短信群发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l、甲方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的集团短消息软件或服务平台供乙方使用,并协助乙方进行软件的安装和服务平台的调试,确保乙方能在规定的应用环境下正常使用此软件。

  2、甲方将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3、甲方负责人员对乙方客户资料、通话资料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责任,不对甲乙合作方以外人员或团体以及甲乙双方非相关人员透露上述资料。

  4、甲方将负责对乙方操作管理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5、甲方负责免费对客户使用的终端软件进行维护工作,平台维护工作将由甲方联系平台开发商提供技术支持。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使用集团短信软件时必须注意帐号和密码的保管,由于乙方自身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通过短信应用服务只能作为内部办公管理和为其客户服务的用途。

  3、 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集团短信软件时严禁发布有关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损害公众利益、影响甲方企业形象或骚扰乙方客户群以外其他移动客户等的信息内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即时终止本协议,停止为乙方提供短信应用服务,乙方将承担由此所引发的所有法律纠纷并赔偿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移动运营商对甲方的罚款)。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甲方提供的此系统用于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商业谋利,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5、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软件和平台无法工作,影响甲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服务而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集团内部的短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企业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乙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

  二、计费与结算:

  1、甲方下行短信量(下行短信指通过短信发送软件或服务平台向移动电话发短消息)的收费标准如下表:

  套餐项目 基本月租(元) 赠送短信量(条) 超出后收费(元/条) 

  自由套餐 0 0 0.1 

  经济套餐 300 5000 0.08 

  商务套餐 600 10000 0.07 

  精英套餐 1200 20000 0.06

  2、根据乙方所选套餐,设定每日最大发送量为赠送短信数量/10。如果选择自由套餐,企业日最大发送量为500条。

  3、在甲方为乙方提供企信通短信应用服务期间,乙方每月(指计费周期: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1日24:00)的短消息费用以人民币结清,甲方在乙方结清当月费用后,开具当月的发票。

  4、乙方应在每月1日至10日缴清上一计费周期短消息下行费用,结算方法采用现金缴费方式,以支票或银行划帐形式向甲方缴纳短信费;对于乙方逾期缴纳短消息费的情况,甲方将给予乙方10天宽限期。宽限期内甲方不停止向乙方提供短消息服务,同时,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欠费厨的0.3%支付违约金;超过10日后,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企信通短信应用服务,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甲方为乙方提供企信通短信应用服务期间,收取乙方1000元押金,乙方在使用期间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协议终止时退还。

  6、本协议签订时,请在此注明已选用套餐,如乙方需要更改套餐,于每月的25日前以填写《业务变更记录表》的形式确认,附在此协议后面。并在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月1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由于移动运营商的政策、法规的改变而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应以移动运营商政策和法规为准,本协议同时终止。

  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月1日00:00至年月最后一日24:00。

  协议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有效期可顺延半年;若一方有异议,须提前15天向对方提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协议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其他

  对于未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事件致使本协议有关规定无法执行的,一方对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不承当任何责任。如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定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订时间(盖章): 签订时间(盖章):

 

  邮政集团短信应用服务协议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事件】

  持有美国护照的吴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义房产居间下,与松江新桥镇某别墅的业主秦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万元。合同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吴女士首期应支付111万元,其中5万元暂时存放在信义房产,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信义房产转付申请人。合同违约条款规定:若吴女士没有在7日内付款,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则秦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吴女士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别墅总价的20%。

 

  【争议】

  下家称未见上家签字

  7天内付111万元,违约赔偿为20%,照理说是很重大的合约,可吴女士居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现。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过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师向吴女士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事先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必经仲裁,因此双方皆委托律师对簿仲裁庭。吴女士申辩自己确实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当时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签字,至于秦先生何时签字则不得而知。自己之所以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是因为没有收到合同原件,现在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吴女士还声称自己没有同意 “售房人可单独解除合同,自己承担赔偿房屋总价20%”的条款,并认为20%赔偿的条款是秦先生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

  秦先生一方则认为,吴女士称其没有合同原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故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吴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原本不在买卖双方手中的原因是因为原本正送公证处公证。此外,吴女士回复秦先生的律师函中也显示其完全知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内容。吴女士违反合同是事实。

 

  【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败诉

  “任何违约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义房产中介公司负责该案的经纪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吴女士是因为国家出台楼市相关政策后担心房价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安排签订合约时,已说明将把合同送公证处公证,因此合同原本才没有交到吴女士手上,但吴女士绝对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吴女士的委托律师强调:合同签订方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没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吴女士签字后确实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也签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合同原本为由,裁决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仲裁结果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首先牵涉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根本问题。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从以上定义可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吴女士签字的合同应该说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签字的时候同时生效了。因为在吴女士签字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在场,而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获得秦先生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原本合同。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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