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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虚拟主机合同

2011-12-31 02:40| 发布者: vv8|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域名虚拟主机合同   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邮编: ...

 

 

域名虚拟主机合同

 

  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乙方: 

  地址:  邮编:

  电话:传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项目

  1.乙方为甲方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

  2. 乙方通过internet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空间租用服务。虚拟主机是指:用户将其网站寄放在我公司提供的在国际互联网上采用共享服务器主机资源技术的服务器上,并接受相关技术及网络支持服务,也就是网站空间服务。

  3.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虚拟主机可承载用户发布的各种合法信息。

  第二条付款方式

  用户付款可以通过:支票,信汇,电汇,现金结算。

  邮局汇款:

  地址:

  收款人:

  银行汇款:

  帐户名称:

  帐号:

  第三条关于所有权

   1.由乙方代甲方所注册的域名,用户所上载的(合法)信息的版权自甲方付清所有费用之日起为用户所持有。

   2.乙方为甲方所承载信息和乙方为甲方制作和编写的任何软件和程序在用户付清全部开发费用及相关费用后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服务内容

  项目所涉及的费用(货币单位:rmb)

  服务项目服务期限项目细则费用条款备注

  

  甲方如果在1个月内不满意可退虚拟主机费

  以上服务项目首年费用合计rmb 元整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以其名义注册成功的域名拥有internet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赋予的相应的所有权。

  2.甲方可以在域名注册成功之后的任何时候,将域名保留在乙方的域名服务器或者转移到其他甲方指定的域名服务器上。

  3.甲方在使用域名时应遵守国家的,域名管理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及域名争议解决的办法,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4.甲方应按时向我公司交纳域名费用,对延期或不交纳费用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用户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5.甲方在使用虚拟主机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下载(download)、储存、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变或试图改变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或破坏系统安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关闭该网站,相关费用不予退回,直至追究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通过internet向甲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2. 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与甲方申请服务相关的咨询、技术支持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途径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己方的网上在线技术支持平台服务。

  3.对用户提供的用户资料给予保密。

  4.乙方通过internet为用户提供虚拟主机空间租用服务,并负责维护和技术支持。

  5.乙方为用户提供远程传输(ftp)权限。

  6.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所出现的错误,乙方可以协助解决。但根据情节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六条.不可抗力

  1. 因不可抗力,使本服务条款不能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类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它天灾、战争或其它类似的事件。

  3.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问题、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全球性网络问题、政府管制和不可抗力等引起的事件,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 因本服务条款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乙方主要营业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互联网行业规范。

  2.任何一方对服务条款内容和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均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

  域名虚拟主机合同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事件】

  持有美国护照的吴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义房产居间下,与松江新桥镇某别墅的业主秦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万元。合同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吴女士首期应支付111万元,其中5万元暂时存放在信义房产,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信义房产转付申请人。合同违约条款规定:若吴女士没有在7日内付款,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则秦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吴女士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别墅总价的20%。

 

  【争议】

  下家称未见上家签字

  7天内付111万元,违约赔偿为20%,照理说是很重大的合约,可吴女士居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现。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过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师向吴女士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事先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必经仲裁,因此双方皆委托律师对簿仲裁庭。吴女士申辩自己确实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当时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签字,至于秦先生何时签字则不得而知。自己之所以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是因为没有收到合同原件,现在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吴女士还声称自己没有同意 “售房人可单独解除合同,自己承担赔偿房屋总价20%”的条款,并认为20%赔偿的条款是秦先生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

  秦先生一方则认为,吴女士称其没有合同原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故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吴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原本不在买卖双方手中的原因是因为原本正送公证处公证。此外,吴女士回复秦先生的律师函中也显示其完全知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内容。吴女士违反合同是事实。

 

  【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败诉

  “任何违约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义房产中介公司负责该案的经纪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吴女士是因为国家出台楼市相关政策后担心房价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安排签订合约时,已说明将把合同送公证处公证,因此合同原本才没有交到吴女士手上,但吴女士绝对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吴女士的委托律师强调:合同签订方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没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吴女士签字后确实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也签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合同原本为由,裁决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仲裁结果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首先牵涉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根本问题。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从以上定义可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吴女士签字的合同应该说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签字的时候同时生效了。因为在吴女士签字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在场,而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获得秦先生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原本合同。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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