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2011-12-31 00:54| 发布者: vv8| 查看: 334| 评论: 0

摘要: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 ...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元,律师费用按年(季、月)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延伸内容:合同当事人单方签字是否生效

 

  【事件】

  持有美国护照的吴女士于2005年1月28日在上海信义房产居间下,与松江新桥镇某别墅的业主秦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265万元。合同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吴女士首期应支付111万元,其中5万元暂时存放在信义房产,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一个工作日内,由信义房产转付申请人。合同违约条款规定:若吴女士没有在7日内付款,则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若逾期超过15天后仍未付款;则秦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吴女士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别墅总价的20%。

 

  【争议】

  下家称未见上家签字

  7天内付111万元,违约赔偿为20%,照理说是很重大的合约,可吴女士居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现。秦先生也不催付,15天过去后,秦先生委托律师向吴女士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事先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必经仲裁,因此双方皆委托律师对簿仲裁庭。吴女士申辩自己确实在合同中签了字,但当时秦先生尚未在合同中签字,至于秦先生何时签字则不得而知。自己之所以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是因为没有收到合同原件,现在愿意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吴女士还声称自己没有同意 “售房人可单独解除合同,自己承担赔偿房屋总价20%”的条款,并认为20%赔偿的条款是秦先生事后自行添加上去的。

  秦先生一方则认为,吴女士称其没有合同原本、不知道合同内容,故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吴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在合同上签字认可的行为已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全部了解,并愿意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合同原本不在买卖双方手中的原因是因为原本正送公证处公证。此外,吴女士回复秦先生的律师函中也显示其完全知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内容。吴女士违反合同是事实。

 

  【仲裁】

  合同原本缺失上家败诉

  “任何违约背后都有利益因素在作怪。”信义房产中介公司负责该案的经纪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吴女士是因为国家出台楼市相关政策后担心房价下跌而停止履行合同。当时中介公司安排签订合约时,已说明将把合同送公证处公证,因此合同原本才没有交到吴女士手上,但吴女士绝对了解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吴女士的委托律师强调:合同签订方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没拿到手,怎么就能安心付款呢?且吴女士签字后确实无从得知对方是否也签了字。2005年8月,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合同原本为由,裁决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

 

  【律师点评】

  仲裁结果缺少法律依据

  本案首先牵涉到合同是否成立这一根本问题。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从以上定义可知,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在合同法理论界,学者们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形成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它们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非当事人的意志所能决定。只有它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吴女士签字的合同应该说是符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问题在于合同是否也在她签字的时候同时生效了。因为在吴女士签字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在场,而且中介公司也没有获得秦先生全权委托代理的授权,因此合同是否生效存在一定的疑问。但是仲裁庭以吴女士没有拿到原本合同为由而不支持秦先生的诉请,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服务合同相关更多热门主题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6-2 12:3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