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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5-7-16 17:33|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16| 评论: 0

摘要: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现在开始预习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以下是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早做学习计划,祝学习愉快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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