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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的基本原则

2015-7-16 17:28|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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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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