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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混合销售行为

2015-4-29 16:10|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93| 评论: 0

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A.某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劳务B.某二手汽车销售公 ...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混合销售行为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某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同时又为其他客户提供装饰劳务

  B.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修理劳务

  C.某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外购塑钢门窗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D.某邮局销售集邮商品的同时又为该客户提供邮政服务

  【答案】C

  【解析】(1)选项A:属于兼营行为;(2)选项B:销售汽车、修理汽车均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3)选项C: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商店的主营业务一并缴纳增值税;(4)选项D: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不允许个人使用的是( )。

  A.支票

  B.银行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汇票

  【答案】B

  【解析】(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3.甲机构于2012年5月1日将一份珍贵资料寄存于乙银行,2012年8月1日,因乙银行保管不当,该资料受损;甲机构于2013年6月1日提取资料时发现资料受损,但考虑到与乙银行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要求赔偿;后甲机构和乙银行交恶,甲机构遂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赔偿资料损毁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C.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D.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A

  【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甲机构于2013年6月1日知悉资料损毁的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应起算,至2014年6月1日届满。

  4.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答案】B

  【解析】法只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账户结算的行为中,适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是( )。

  A.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C.伪造、变造开户许可证

  D.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答案】A

  【解析】(1)选项BD:对于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纵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选项C:对于经营性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 2014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4年12月5日,丁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有关丁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下列说法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公司首次向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5年6月5日

  B.丁公司首次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5年6月5日

  C.丁公司首次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5年6月5日

  D.丁公司首次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最晚时间为2015年6月1日

  【答案】C

  【解析】丁公司是最后持票人,有权向丙公司追索,也有权直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1)选项AB:不论丁公司向乙公司,还是向丙公司追索,都属于行使首次追索权,且乙公司、丙公司均为一般前手,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2014年12月5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2)选项CD:丁公司直接向甲公司追索,行使的也属于首次追索权,但由于追索对象是出票人,应适用“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2014年12月1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则消灭”的规定。

  7.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但丙公司取得汇票后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依法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丁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D.丁公司有权要求A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

  【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甲县的A她和B地相互毗邻,因排水问题,A地的使用权人刘某(住所地:乙县)和B地的使用权人关某(住所地:丙县)争执不下,分别向乙县人民法院和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乙县人民法院先立案,应当由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B.如果丙县人民法院先收到起诉状,应当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C.乙县人民法院和丙县人民法院应当抽签决定由谁受理本案

  D.乙县人民法院和丙县人民法院均无权受理本案

  【答案】D

  【解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甲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9.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答案】A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既是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又是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10.2014年12月15日,王某到甲公司上班,但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聘用王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要求王某将大学本科毕业证交存公司人事部门保管

  B.甲公司要求王某如实填写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本人教育经历

  C.甲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其劳动合同将随同批入职的其他员工在2014年12月30日签订

  D.甲公司向王某发放员工手册,并告知王某员工手册中的内容视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2)选项B: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选项C: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选项D:合法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法律约束力。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混合销售行为的延伸知识>>初级会计职称正确答题技巧:如何防止会做的题做错

  很多同学,在做练习过程中,容易马虎,每次都丢了很多不该丢的分,会做的题做错。粗心马虎丢分的原因大致归为两条,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来防止考场上碰到会做的题出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如何防止会做的题做错,仅供参考

  1、习惯于依赖知识点,看到题马上就用知识点去写,忽略了问题问什么,题目条件是什么。

  题目看错的原因:第一、最多的是因为看到题目非常熟悉,想都不想就感觉会做,导致做错;第二、精神恍惚看错(不认真,这种情况极少,通常考试时注意力是非常集中的)

  很多人看到题目感觉很熟悉很简单,想都不想就开始算,结果一不小心方向就错了,没有弄清楚问题是什么,忽略了题目条件表述和你以前熟悉的题型上细微的差别,导致做错。这是过于想当然造成的,中了命题人的陷阱。这属于“兴奋”型马虎。

  而真正的“看错”题目,指的是精神不集中不认真导致看错,这个除非考生心不在焉,不把考试放在心上,或者因为生病,基本上不可能出现这种错误的。但是很多人认为自己“粗心”看错是因为精神恍惚,其实本质上也是由于过于兴奋或者过于紧张,题目一看,见过,兴奋,然后回忆,不自觉忽略了细节。或者因为没见过,紧张,开始回忆知识点,也忽略了细节,本来会做的题,反而做错,丢分。

  【建议】做题的时候,一定要先看完再写,不要看到过程就马上产生解题的念头。有时候你猜中了开头,却忽略了结尾。一定要看清楚问什么,题目条件是什么后,再思考,就可以避免会做的题做错。做题要以题目本身为出发点。根据问题、题设读懂题意。题目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千万不能想当然。

  2、个人习惯过于分散。喜欢心算,心里想着怎么解答,结果写的和心里想的不一样。

  计算错误多的原因:第一、喜欢心算造成的;第二、草稿乱打,东一块西一块;第三、太随心所欲,所以容易抄错。

  这个多半与有些人的性格有关。一般容易犯这类毛病的考生都有“随手乱丢东西”的毛病。在考试时,喜欢心算。宁愿在脑海里推演步骤,强行记住结果,也不愿意写出来。如果实在要打草稿,多半信手拈来,草稿纸一片混乱,随便找个空白处就开始计算,形成东一块、西一块的拼凑型草稿,结果一不小心抄错。更有甚者,由于打草稿过于随意,考试一紧张,找不到之前计算的部分,或者过于随意,笔迹夸张,自己不认识或抄错。这就是计算错误的根本原因。

  【建议】这个属于习惯问题,平时做任何题,凡是涉及计算的,一定要打草稿,并且要规范。平时日常生活可以养成“东西摆放整齐”、“哪里拿来就放回哪里去”、“第一时间处理要事,不要拖到最后才匆忙应付完成”的生活习惯,也有助于培养考试时的细心、精确,从而避免会做的题做错。

  此时考生要做的有两点,一是丰富自己的做题经验,二是建立错题库。通过多做练习题来丰富做题经验既简单又需要耐心和信心。在这个阶段,答案解析比该题答对与否更重要。通过查看答案解析,一方面顺便复习相关知识点,另一方面考生可从出题人的出题方式和角度寻找更好的解题思路。经过一定量的这样的练习,做题经验就会越来越丰富,考生会发现错误率也随之降低。另外,如果有某些题目出现多次错误,那考生应考虑将其放入自己的错题库中,有针对性地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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