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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2015-4-17 16:21| 发布者: alyang| 查看: 80| 评论: 0

摘要: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要点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 ...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要点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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