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复习要点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是统计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统计法所调整的统计法律关系的集中反映,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的准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1.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三、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统计资料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统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五、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1.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