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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2015-4-17 16:20| 发布者: alyang| 查看: 55| 评论: 0

摘要: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复习要点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 ...

2015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讲义: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复习要点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的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律具有两个特点。

  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该行政法规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做出第一次修订,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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