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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基础》考试辅导:第三十二章(42)

2011-9-29 17:47| 发布者: sunli1991420| 查看: 264| 评论: 0

摘要: 2011年《经济基础》考试辅导:第三十二章(42) var cpro_id = 'u95667'; -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 ...

2011年《经济基础》考试辅导:第三十二章(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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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试用书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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