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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之合同法律制度(2)

2011-9-15 18:31| 发布者: sunli1991420| 查看: 622| 评论: 0

摘要: 2010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之合同法律制度(2)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2010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之合同法律制度(2)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 华 考 试 网
  (5)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6)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 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4) 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例题6:2008年单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不包括()
  A.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B.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C.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7:2007年单选】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
  【例题8:课后题第9题】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以( )为依据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E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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