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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济基础》考试辅导:第三十章(20)

2011-9-29 16:43| 发布者: sunli1991420| 查看: 251| 评论: 0

摘要: 2011年《经济基础》考试辅导:第三十章(20) var cpro_id = 'u95667'; -   九、部分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 ...

2011年《经济基础》考试辅导:第三十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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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部分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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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情形

风险转移的规定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的质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4.标的物的数量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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