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票的发行和证券发行概述 证券发行概述 1.按发行对象分: 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人群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导、变相公开方式。 2.按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自行发行。 间接发行:委托承销机构发行。 3.按发行价与票面价值关系: 平价发行: 溢价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确定。 折价发行:禁止。 一、发行: 首次发行(特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不超过200人)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增发):公开发行(1.配股:向原股东发行;增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一般条件 1.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具体条件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禁止转让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