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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 ...

2015-1-30 12:41|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70| 评论: 0

摘要: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得 ...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科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补亏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一、分类

  1.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在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2.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申购和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程序:

  1.公开募集:

  (1)国务院证监会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2)收到核准之日6个月内募集资金;

  (3)发售的前3日,公布招募说明书;

  (4)期满后,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最低募集份额总额表示公开募集成功。

  2.非公开募集:

  (1)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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