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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烟和仲裁的适用范围

2015-1-30 11:42|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80| 评论: 0

摘要: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烟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烟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1.对于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征收消费税:

  (1)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卷烟的分类

类别标准税率
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70元56%+0.003元/支
乙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70元36%+0.003元/支

  3.批发环节加征5%从价税——2009年5月1日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4)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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