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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担保

2013-3-15 16:57|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17| 评论: 0

摘要: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担保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投标担保。是指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因为招标人不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 ...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联合体投标和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的概念

  投标担保。是指招标人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进行投标活动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因为招标人不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供履约保证和签署合同。

  (2)投标担保的形式和有效期限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3)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几种情形

  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②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3条规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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