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投标程序和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③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投标程序 (1)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经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后,投标人可以着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和步骤: ①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 ②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③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④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 ⑤形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投标文件,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送达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 ②要求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 ③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