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为应当公正。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 的投标机会。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平原则更侧重于从投标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公正原则更侧重于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对每一个投标人都给予了公正的待遇。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例如。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即违反了这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由于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