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物权的保护和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是从法的制定、认可的具体来源上看法的形式的。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地方性法规。 5.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件为规章。 6.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约束力,因而也构成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二)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的。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即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假定。即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适用本条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包括一定的事实和行为。 (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或可以做什么的内容,实即权利、义务规定和行为规则本身。 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3)制裁。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违反本规范时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法律规范多种多样,可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可有两种基本分类。 第一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第二种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2.法的部门。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连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因此,法是以其调整对象—一—社会关系作为基本标准来划分为不同法的部门的,除此基本标准外,还常常辅之以其他标准。 按照我国立法实际和法理见解,我国的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3.法的体系。 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分为物上请求权和债债权请求权两种。 一、物上请求权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重点) 物权人以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二、无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 (1)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 (2)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三、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四、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五、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六、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在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在消除危险的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七、请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八、债权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2)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