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行政处罚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建【2000】151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1)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2)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3)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考试用书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