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五、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