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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特殊诉讼时效 ...

2012-10-30 16:2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37| 评论: 0

摘要: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继续计 ...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诉讼时效的中止

  时效继续计算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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