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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债的消灭和债权制度

2012-10-30 16:2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221| 评论: 0

摘要: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债的消灭和债权制度债权制度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 ...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债的消灭和债权制度

债权制度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债的消灭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4.混同

  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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