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要约 要约 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表现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约束。受要约人若按时和完全接受要约条款时,要约人负有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否则,要约人对由此造成受要约人的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发生,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的。 。要约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虽然生效后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要约人的利益,在不损害受要约人的前提下,要约是应该被允许撤销的。 但是,《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撤、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一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愉,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