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整理: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与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1、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2、民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3、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4、经济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5、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8、刑法;9、诉讼法。 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