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要式法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重点解析: 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知识点较少出现在试题中。因为,很明显,这类人与工程建设并不密切相关。但是,从民法的角度看,这部分内容依然是基础的知识,我们也要很好理解。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要式法律行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延伸阅读——二级建造师考试冲刺阶段必看技巧 一、建造师考试是文科考试。文科考试的特征是什么?相信大家都清楚,以背为主。所以即使是项目管理和工程经济,对计算的要求也是很浅。100道题目,大多数都是考你书上某一句要紧的话背到了没有,看懂了没有?背书谁都会,因此,千万不要慌,不要在特别难的东西上纠缠。比如网络计划,怎么都听不懂怎么办,别急,先去查查往年卷子看看每年考几分。要是不超过10分,15分,你就拉倒不学又怎么样?与其花半个月还搞不懂,还不如把这半个月花在其他知识点上,确保有把握的地方多得点分。 二、每道题一定都是在考书上某个角落里的某句话。但题目很活,书上的一句话,通常会换一个出人意料的角度来出。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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