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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拟修法合并金融机构 雇主不能资遣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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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6163 发表于 2010-1-12 12: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月11日电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当局“劳委会”进行“劳基法”翻修,今天上网公开草案,征询各方意见,其中除了增订派遣相关规定外,也对事业单位进行合并、分割、概括承受或让与等情形,采用“买卖不破雇佣原则”,除非经劳工同意,否则劳工应全数留用,劳动契约也不能改变。“劳委会”表示,前述规范适用非公司类 (如财团法人)及金融机构 (银行、保险及证券等)的并购案。
“劳委会”表示,若属一般股份公司并购,适用“企业并购法”规范,“劳基法”则规范非属公司型态的团体及财团法人。另外,“金融机构合并法”规定,并购员工相关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因此”劳基法”修正后,银行、保险及证券等金融服务业并购规定,也适用上述新原则。
“劳基法”此次修正重点共有四大类,分别是: 一、增订派遣规定;二、放宽定期契约期限;三、增订竞业禁止条款、违约金及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四、修正事业单位并购转让的员工权益。
修正草案也大幅修正事业单位并购转让规定,原本现行规定由“新旧雇主商定留用”的原则,改为“劳动契约仍继续存在”,也就是劳工原则上要全数留用,劳动条件也必须照旧,除非劳工不同意,或是劳雇双方另有约定。“劳委会”表示,如果劳工不同意离职,或是不同意接受更改为的劳动契约,新雇主不能资遣劳工,也不能改变劳动条件。
“劳委会”表示,上述规定较企业并购法的“新旧雇主商定留用”原则,对劳工更有保障。如果劳工决定不随同移转,雇主应给劳工“谋职假” (劳工为另谋工作,可在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且旧雇主必须给付资遣费、退休金,新雇主则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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