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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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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eisha4212 发表于 2011-1-26 21: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朋友向我咨询: “他开皇冠车车轮打滑,滑出路面撞了,安全气囊没打开,车内有人受伤 他现在想以车子产品质量有问题提起侵权诉讼 你觉得胜诉把握大不?”这个案例国内已经有很多了,但被害人都是败诉,希望能够和大家探讨下,下面是我收集的资料。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十九条。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三十九、四十一~~四十六,四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十一~~四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 司法机关;
  (二) 仲裁机构;
  (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 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 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
  (一)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 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 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 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分析如下:
一、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提起诉讼是基于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且是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
或者不能证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
二、        你的案件中所指的产品部分是汽车中的安全气囊,也就是要证明安全气囊是属于缺陷产
品。
三、        要证明安全气囊的缺陷的基础是关于安全气囊合格的统一标准或者购买汽车时的说明
书或用户手册中的明确标准。
四、        如果对于标准判断有争议之时,可以与争议方共同协商委托,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仲裁
机关委托鉴定。

相关难点:
1.        没有统一的关于安全气囊的合格标准,所有的标准都是汽车生产商制定的。如一汽丰田
新车产品说明书和用户手册上载明,车辆正面三十公里速度撞到固定物体的情况下,安全气囊会打开。
2.        当发生争议的时候,委托鉴定机构难以与生产商或者经销商达成协议。根据司法实践的
案例,经销商都要求由其厂家做鉴定,而且数据等相关材料都需要由汽车生产商或者经销商提供、解释。
3. 厂家做出的鉴定全部都是未达到安全气囊打开条件。一般都是辩称没有碰到传感器的触发点,也就是说没有发生正面碰撞,并且不提供鉴定结论书。
4.  安全气囊仅是安全行驶的辅助品。安全行驶主要是个人的驾驶习惯,安全气囊不是万能的,仅在一定情况下对行驶人保护,并且有严格条件才能打开,否则太过容易打开的话会伤到行驶人,反而有一定危险性。

起诉可能性:
1.        日本2004年在美国召回了13万辆车,其召回理由就是丰田的安全气囊生产不符合标准
有安全隐患。
2.        可以通过司法机构委托一些权威机构的方式来避免由汽车生产商或者经销商来做鉴定,
网上有一些专门做安全气囊方面的鉴定的机构,如福建省产品质量研究院等,他们似乎有过成功的案例。



月色随风 发表于 2012-2-28 04: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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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打玫 发表于 2012-5-4 10: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回个贴表明我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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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wept0 发表于 2012-5-10 10: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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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茹聪 该用户已被删除
江茹聪 发表于 2012-6-10 12: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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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雷达une 发表于 2012-7-7 08: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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