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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修法受虐子女可免除扶养施虐父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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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6163 发表于 2010-1-8 12: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月8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立法院”7日修正部分法条,转变“天下无不是父母”观念,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伤、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养持续逾2年,情节重大,免除子女扶养义务。
“立法院院会”三读修正部分条文,将扶养从“绝对义务”改为“相对义务”。提案人、国民党“立委”谢国梁指出,父母对子女有遗弃、家暴、性侵或其它不正行为时,法院就个案审酌,即使认为要子女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但依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免除子女扶养义务。
另一位提案人、国民党“立委”孙大千表示,调查显示,儿童受虐来自父母(养父母)的比例最高,达77%,实在令人讶异;国民党“立委”赵丽云认为,家庭成员间应有的互相信赖、保护机制,已产生质变,父母未必绝对是保障小孩的大树。
相关条文方面三读通过的“刑法”新增条文也规定,若“无自救力之人(父母)”先前曾侵害“行为人(子女)”生命、身体、自由,例如杀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或是未对行为人尽扶养义务,造成行为人不提供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扶助、养育或保护,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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