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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检察总长”陈聪明下台的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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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6163 发表于 2010-1-6 12: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1月5日电 台湾《联合晚报》今天的一篇特稿文章指出,要求陈聪明下台的声浪始终未歇,一般认为,影响陈聪明去留的关键,一是他有任期制,二是马英九的态度。
“监察委员”有意弹劾“检察总长”陈聪明一案,上午初审未过关,即使“监察院”勉强弹劾,依陈聪明目前被指述的“情节”,公惩会恐怕也不太可能做出“撤职”决定。在目前“检察总长”没有退场机制下,“监察院”即使弹劾陈聪明,顶多对陈达到“羞辱”,无法因此“令其下台”,不过,另一方面,陈聪明一再面对此事,也应重新严肃思考自己的处境。
文章说,从特侦组侦办扁案以来,“陈聪明是否下台”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和讨论。这种现象当然事出有因,陈聪明在某些行事作风上,的确有争议,但在没有具体违法、重大失职的情形,以及没有所谓“退场机制”下,这些“道德层面”的适任与否, 除非陈聪明本身萌生退意,其他几无方法可让具法定任期的“检察总长”下台。
在扁案侦办期间,有法界人士认为,解铃仍需系铃人,“检察总长”既是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名,在无退场机制下,要让陈萌生退意,必须政治操作,应由马英九“操刀”处理;陈聪明虽非马英九提名,但如马也认为陈不适任时,就必须亲自“动手”,而非仅是两手一摊,被动的依法(任期)处理。当然,若马英九认为陈并无不妥,则又另当别论。
去年在各界讨论“检察总长”下台争议时,陈聪明一度萌生退意,但在自认受到冤枉和同仁、友人鼓励下,反而愈挫愈勇,如今任期仅剩一年又19天,除非陈聪明愿意,否则,任何人出手,时机可能都已嫌晚。
依“公惩法”第9条规定,对政务官的惩戒处分仅有最重的撤职和最轻的申诫两项,试想要令特任官撤职需要多少具体、明确的违法、失职事证,“监委”若“有能力”掌握这些事证,恐怕早出手了。
如今“如何处理陈总长”,恐怕也是国民党新任秘书长金溥聪要担心的问题,因为,未来一年,“陈总长”任内的选举,蓝营恐怕都抛不开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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