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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考试重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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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蓉 发表于 2010-7-6 17: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两种归责原则  
  (1)对于机动车之间——过错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减轻。  
  2、机动车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青年人司法考试交流群  82932601
  (1)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形。  
  ①租赁、借用——所有人使用人分离——保险公司——使用人。  
  ②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一经交付之后发生事故责任的,就有受让人承担。  
  所有人——交付——保险公司——受让人。  
  (3)在发生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  
  盗窃人、抢劫人和抢夺人——保险公司垫付——追偿。  
  (4)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①参加保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青年人司法考试交流群  82932601;  
  ②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买卖拼装或者达到保费标准的机动车:发生建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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