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