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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记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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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韵 发表于 2010-4-28 11: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


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gchf2009 发表于 2011-4-24 17: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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