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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 合同履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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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韵 发表于 2010-4-27 13: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 全面适当履行;2. 诚实信用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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