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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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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韵 发表于 2010-4-27 13: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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