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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2011-9-16 17:24| 发布者: vv3| 查看: 335| 评论: 0

摘要: 保单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某饲料公司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500吨豆粕,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8月27日,饲料公司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 ...
 
  保单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某饲料公司以每吨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500吨豆粕,从大连港经水路运往广州黄埔港。8月27日,饲料公司将货物运进大连港。因某保险公司与大连港有长期代办保险业务合同关系,饲料公司按每吨1500元的价格对2500吨豆粕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并交纳了保费。大连港在《水路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印章。
  装船过程天降大雨,因承运船舶液压管爆裂,致使舱盖不能关闭,造成已装船货物被雨淋湿,大连港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承运人向饲料公司出具了“货物被雨淋湿,已卸下381件,余货水湿不详”的货运记录。9月3日,保险公司向饲料公司出具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
  船抵广州黄埔港,因泊位紧张, 9月30日才靠泊卸货。根据理货证明,所卸下货物有6932件水湿现象,其中有370吨豆粕发生霉变。保险公司派员赴黄埔港查验后,要求饲料公司尽快采取各种补救措施,避免扩大损失。饲料公司即将受损严重的370吨豆粕以每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共造成13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饲料公司根据保单项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辩称:货损是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按有关规定,在限额内应由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补偿。而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向饲料公司出具保险单在货损发生之后,发生货损时,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因此,饲料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偿损失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自28日保险公司代办人在《货物承运登记单》上加盖保险公司印章、饲料公司按保险公司代办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时起,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饲料公司的货损予以补偿。
  [结论]:
  1.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要约,一般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在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签章认可,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是否签发保险单给投保人,并不影响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保险人没有直接在投保单上签章同意承保,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表示同意承保,那么如果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就不能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2.投保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既可向有责任的承运人索赔,也可向保险人索赔。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承运人根据有关规定在限额内赔偿。
  3.对于不足额投保发生部分损失时的赔付理算,要注意比例赔付的计算方法。

 
          保单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延伸内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异同点?

 
a.我们往往把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

 b.银行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或自然人达成的将货币交由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c.在银行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借款中的“银行”,不限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而是泛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d.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有个更为熟悉的名词即“民间借贷”。

 e.事实上,借贷的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金钱或者物品借给他方,他方在约定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品返还的行为。

 f.借贷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两种,即金钱和物品。

     因此,借贷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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