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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

2011-9-16 17:13| 发布者: vv3| 查看: 219| 评论: 0

摘要: 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 ...
 
  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规定的延伸内容: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的异同点?

 
a.我们往往把借款合同分为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

 b.银行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信贷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或自然人达成的将货币交由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业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c.在银行借款合同关系中,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借款中的“银行”,不限于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而是泛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d.民间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机构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有个更为熟悉的名词即“民间借贷”。

 e.事实上,借贷的含义,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将金钱或者物品借给他方,他方在约定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品返还的行为。

 f.借贷的标的物一般包括两种,即金钱和物品。

     因此,借贷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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