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建法规辅导: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将可撤销的合同也调整至此 一、无效合同★ 06单选、09多选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其目的是为了避税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二)无效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与(三)调整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主体不合格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主体不合格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订立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五)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尽管合同无效,但对工程款的支付仍是看结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从1Z304017调整过来06年2个单选,07年1个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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