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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

2011-8-31 09:20| 发布者: vv1|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 ...
 
  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最新公司法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的延伸阅读:新公司法兴利除弊兼顾
 
  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不但兴利功能更加凸显,而且防弊除弊的措施更加周密。例如,新《公司法》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方便企业和公民投资创业,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另一方面,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作为“前端控制”模式预先保护债权人的功能客观上遭到削弱。为缓解注册资本门槛下调引发的债权人保护危机,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引进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对债权人保护采取“后端控制”(事后救济)的立法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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