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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提升案件质量活动

2012-1-8 08:26| 发布者: vvx| 查看: 323| 评论: 0

摘要:   湖南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提升案件质量活动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促进公正司法,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从2011年4月底开始至9月,在五个多月的时间里,陆续组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湖南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提升案件质量活动

 

  为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促进公正司法,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从2011年4月底开始至9月,在五个多月的时间里,陆续组织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本院的业务骨干参加旁听的庭审观摩活动13场次。而此次旁听庭审的顺利进行也拉开了鼎城区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提升案件质量”活动的序幕。

  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贺家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由该院资深法官、审委员专职委员和院党组成员组成的庭审观摩考评小组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坐上了旁听席,他们认真对照《庭审观摩评分标准》对整个庭审过程评比打分,并在庭审结束后进行了现场评议。

  为确保活动不流于形式并真正发挥作用,该院还特别制订了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鲁祖方任组长活动领导小组。庭审评比着重从庭审用语、庭审礼仪、庭审程序、庭审配合、庭审记录等方面考核,严格制定了从实体到程序、从庭前准备到庭中审理、从庭审驾驭到调能能力等21项评分标准,并要求刑庭、民一庭、民二、三庭、行政庭、道路法庭和六个基层法庭自选一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参与。

 

  湖南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提升案件质量活动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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