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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人团伙专抢家禽 作案金额达20万

2012-1-8 08:22| 发布者: vvx| 查看: 172| 评论: 0

摘要: 山东九人团伙专抢家禽 作案金额达20万   不想着勤劳致富,却结伙干起了专抢禽畜的勾当,4个月内作案23起,涉案金额近20万元。4月2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犯罪嫌疑人赵玉强等9人批准逮捕。 ...

 

 

山东九人团伙专抢家禽 作案金额达20万

 

 

  不想着勤劳致富,却结伙干起了专抢禽畜的勾当,4个月内作案23起,涉案金额近20万元。4月2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犯罪嫌疑人赵玉强等9人批准逮捕。

  据交代,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9人交叉结伙,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携带砍刀、木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菏泽市牡丹区、郓城、巨野、定陶、开发区等多个县区,选择农村地区或偏远路段,采取蒙面入室抢劫或沿路抢劫等手段,抢劫猪17头、羊95只、兔子472只、鸡26只、鸭子26只、香椿雁100只等禽畜,疯狂作案23起,涉案金额近20万元。

  3月30日,开发区警方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杨依柱检察长亲自指挥,指派精干人员集中办理此案,于3日内审结完毕,认定犯罪嫌疑人赵玉强等九人的行为涉嫌抢劫罪,情节恶劣,数额特别巨大,遂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心灵失衡 结伙寻求发财路

  1980年出生的赵玉强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他是个农村孩子,父母是老实厚道的农民。他小学毕业后便辍学了,在家帮着父母干些力所能及的活。后来,在与同龄人的交往中,他慢慢受到享乐主义、高消费、追求物质金钱等社会不良思想的影响和诱惑,心灵的天平失去了平衡。过早涉足社会的他,渴望过上“灯红酒绿、自由自在”的生活。

  可自己小事不愿干,大事干不了。从2010年6月开始,无事可做的赵玉强开始沉溺网吧,经常到城里的网吧光顾。一次,在网吧上网时,赵玉强与菏泽市开发区的胡庆云结识成友,并经常在一起玩耍。“这是我大哥,你以后跟着他好好搞,大哥不会亏待你的。”简单的一番寒暄之后,胡庆云便把“大哥”赵玉强介绍给了自己的同学段保顺。看到他们两人的关系蛮好,而且胡庆云很听赵玉强的话,段保顺便决心跟着大哥赵玉强混。后来,在网吧里他们又认识了王保金等6人。之后,哥们儿9人形影不离,他们吃在饭店,住在旅社,出手大方的赵玉强承担了所有的开销。

  因为父母平时忙于生计,无暇顾及他们的生活。他们分别来自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郓城县、定陶县和巨野县,都是早早就辍学,整天在社会游荡,并迷恋网吧。经常泡网吧、下馆子,需要很大的花销。渐渐地,他们越来越感到囊中羞涩。2010年10月9日晚上,上网结束后,兴趣相投的他们纠结在一起,开始“漫谈人生”,共同讨论今后如何混社会,寻求快速来钱的门路。在农村长大的他们对农村是最熟悉不过了,他们将罪恶的眼睛盯上了农村的禽畜养殖户。经过一阵商讨之后,他们一拍即合,决定深夜抢劫养殖户。

  目标已定,接下来便是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胡庆云从家里开来一辆五菱面包车,赵玉强等人从路边砍断小杨树当木棍,到集市上买来砍刀、弩、口罩、铰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

  疯狂作案 法网恢恢终难逃

  1月23日18时左右,菏泽开发区警方接到佃户屯两名60岁左右老大娘报案,称当天下午两人到村外放羊,被三名手持木棍、砍刀等凶器的犯罪分子抢劫,其中一人将其控制,另两人将11只羊迅速装上车。犯罪分子得手后驾车逃窜。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恶劣,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开发区警方高度重视,刘述勤局长遂指示刑警大队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案件串并,民警发现周边县区亦有同类案件发生,可能是同一团伙所为,遂并案侦查。

  专案组民警对辖区有劣迹或前科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锁定了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居民胡庆云。经对其社会交往情况进行调查,最终掌握了该团伙的成员情况、活动规律和犯罪事实。

  3月5日,开发区警方根据情报,确定该团伙当日夜将继续实施作案,遂组织民警抓捕。根据该团伙多人结伙、持凶器驾车流动作案的特点,开发区警方组织了30人分多个小组堵截抓捕,最终将嫌疑人堵在327国道皇镇段。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重大,疯狂反抗,驾车对堵截车辆进行猛烈冲撞,并持凶器击打民警。民警不惧危险,最终将嫌疑人赵玉强等九人抓获。

 

  山东九人团伙专抢家禽 作案金额达20万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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