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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女童挨打6天后猝死

2012-1-8 08:15| 发布者: vvx| 查看: 141| 评论: 0

摘要:  男子猥亵女童挨打6天后猝死   男子孙某借口买冰糕,将两名女童带到附近房屋内实施猥亵动作。其中一名女童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祖母张婆婆,气愤的张婆婆拿着镰刀手柄等击打了孙某。6天后,孙某突然死亡。之后, ...

 

 

 男子猥亵女童挨打6天后猝死

 

  男子孙某借口买冰糕,将两名女童带到附近房屋内实施猥亵动作。其中一名女童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祖母张婆婆,气愤的张婆婆拿着镰刀手柄等击打了孙某。6天后,孙某突然死亡。之后,孙家人将张婆婆及其家人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

  那么,张婆婆的那顿“教训”与6日后孙某的死亡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虽两者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张婆婆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猥亵女童被打

  6天后猝死

  2010年5月23日中午,现年9岁的女孩雨雨和玩伴红红吃过午饭,在住家附近玩耍。这时,她们遇见了孙某。孙某借口给女孩们买冰糕,将她们带到附近一个破烂的房屋内。随后,他又借口帮助女孩们擦痒,把红红的衣服掀起,后又隔着裤子抚摸雨雨的臀部。虽然感觉到不对劲,但两个女孩都未敢多言。

  回家后,雨雨将此事告诉祖母张婆婆。张婆婆一听便明白孙女遇到流氓了,气愤难忍的她立即赶到孙某的住处,张婆婆拿着镰刀手柄和绳子击打孙某,教训了他一下。但谁也没有想到,时隔6天,孙某突然死亡。

  他的猝死和张婆婆的那顿“教训”是否有关?如果没有关系,为什么平日里看似身体并无大碍的孙某会猝死?如果有关系,为什么孙某是在挨打后近一个星期后才死亡?

  司法鉴定为心源性猝死 不确证死亡与外伤有关

  经鉴定,孙某的头皮、胸壁、四肢多处擦挫伤,其头部、胸壁、四肢机械性损伤为非致命伤;孙某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左前降支肌桥、高血压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孙家人认为,除张婆婆外,雨雨的父亲等人也参与殴打了孙某。他们将张婆婆、雨雨的父母等告上法院索赔。发生纠纷后,一审法院又要求司法鉴定所对孙某头皮、胸壁、四肢多处擦挫伤与其死亡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去年8月24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说明,孙某自身存在严重的心脏、肝脏病变。最后鉴定表明,“孙某在2010年5月23日所受的外伤距其死亡有6日之久,尚不能确证其死亡与2010年5月23日的外伤有关。

  法院调查还发现,孙某死亡当天还曾饮过酒。法院一审认为,孙某死亡原因是高血压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在孙某猥亵了雨雨后,张婆婆未通过正当途径处理而是用镰刀手柄和绳子打孙某,该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也是孙某死亡众多诱发因素之一。法院酌情确定,由张婆婆赔偿孙某的儿子及父母1.2万元。

  打人者存在过错 赔偿2万多元

  宣判后,孙家人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他们认为,除了张婆婆以外,雨雨的父亲还有其他人也殴打过孙某,他们的殴打行为与孙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二审中,孙某的儿子出示了父亲生前的心电图,拟证实其并无疾患。被上诉人方质证后认为,该证据记载有孙某存在窦性心率和心室电压高等问题,说明他生前心脏即存在疾患。除了张婆婆,雨雨的家人中是否还有其他人殴打过孙某?孙某的死亡与案发当日被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中院将这些疑问确定为二审的争议焦点。

  关于雨雨其他家人殴打孙某的问题,结合孙某和证人的陈述,以及张婆婆、雨雨父亲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出庭的证言,中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张婆婆殴打过孙某,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死亡与孙某当日被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婆婆在事发当日对孙某实施了击打行为,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这与孙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张婆婆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中院确定张婆婆承担本案15%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孙家21548.8元。

 

  男子猥亵女童挨打6天后猝死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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