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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主犯被判刑20年

2012-1-8 08:07| 发布者: vvx| 查看: 240| 评论: 0

摘要: 辽宁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主犯被判刑20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对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团伙主犯金均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辽宁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主犯被判刑20年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近日对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团伙主犯金均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余9名被起诉的团伙成员也均被定罪量刑。

  沈阳市西塔地区曾经长期盘踞着一伙人:他们用暴力、威胁手段欺行霸市,被居民称为“黑旋风”,其中为首的金均哲绰号“五哥”。2009年3月22日,金均哲和另外几个人突然到访个体业主王某的水果店。“我们要兑下你这水果店,你收拾收拾,关门吧。”遭到拒绝后,金均哲等人没有多说什么,离开了水果摊。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可第二天一大早,王某来到自己的水果摊时却傻了眼:水果店门玻璃、店铺架子全被砸碎。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金均哲又带人找过王某几次,每次遭到王某拒绝后,王某店铺都会被砸。

  像王某这样只是店铺被砸还算轻的,更有甚者,有的商户被打成重伤。沈阳市民崔某经营多个店铺的啤酒生意,生意红火,引来同行李某的嫉妒。金均哲看在眼里,就挑拨李某,由他帮忙出气。2009年5月9日晚,由李某在幕后提供交通工具及资金援助,金均哲伙同他人窜至皇姑区长江街1号附近,趁崔某不备,手持斧头、军刺等凶器将崔某砍伤,后将崔某棕色名牌皮包抢走。包内有手机等物品,价值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崔某失血性休克为重伤,颅骨骨折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均哲纠集其他9名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均哲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为此,法院判处金均哲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他9名团伙成员也被依法判处5年6个月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辽宁一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主犯被判刑20年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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