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银行经理违法放贷7亿元 逃逸十三载落网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资金部经理冯伟,利用管理银行账户的便利,违法向12家机构发放贷款共计7亿余元人民币,导致2亿余元贷款未收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2日发布消息称,冯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诉至法院。 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被告人冯伟伙同该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7.4亿元,且有2.8亿元尚未收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997年9月同案犯霍海音案发时,被告人冯伟正前往深圳探亲,后为躲避追捕,冯伟一直逃匿未归案,直至2010年7月20日,他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将于近日在京开庭审理。 此案的同案犯、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前行长霍海音,在任期间以为单位谋利为名,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 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定霍海音侵吞公款7000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10.5674亿元人民币;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3000余万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 最终,霍海音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被一审判处死刑。霍曾提起上诉,2004年,北京市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一银行经理违法放贷7亿元 逃逸十三载落网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