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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纠纷枪杀两人被执行死刑

2012-1-7 00:27| 发布者: vvx| 查看: 203| 评论: 0

摘要:   因婚姻纠纷枪杀两人被执行死刑   10月12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江苏徐州市,对枪击两人死亡的罪犯康绍文执行死刑。   现年49岁的康绍文,20年前携带猎枪到妻 ...

 

 

因婚姻纠纷枪杀两人被执行死刑

 

  10月12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江苏徐州市,对枪击两人死亡的罪犯康绍文执行死刑。

  现年49岁的康绍文,20年前携带猎枪到妻子的娘家,因恢复婚姻关系遭拒,枪杀前妻及其母亲,随后,他对前妻尸体实施了奸尸后潜逃,改名换姓藏匿了19年。直至2010年公安机关据举报和将康绍文抓获归案。

  康绍文自16岁起进监狱便成了家常便饭。曾在1978年12月犯盗窃罪被徐州市延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81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8年,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他,经人介绍与被害人何某相识,次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当年秋天,二人因性格不合而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所生一子由康抚养。之后,康绍文数次要求与何某恢复婚姻关系,何均未予同意。

  1991年2月19日20时许,康绍文携带其借来的虎头双管猎枪,从家中出发,来到何某及其父母居住的位于铁路九里山站附近的废弃护路房外,再次要求何某与之回家并恢复婚姻关系,遭到何某及其母王某的拒绝。康绍文恼羞成怒,随即持猎枪先后朝何某的腹部、王某的左胸部各开一枪,致二人当场倒地身亡。之后,康绍文将何某的尸体拖至护路房屋后,在实施奸尸后携枪逃离现场。

  当日21时,徐州铁路公安处刑侦、技术部门10余名干警赶到现场,进行调查、访问和勘查工作,最终认定康绍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发出协查通报对其进行通缉。

  案发当晚,满身是血的康绍文背着双管猎枪,回家向其母告知杀人的事,拜托家人照顾其儿子。之后,康潜逃至淮北某煤矿,并以400元的价格将猎枪卖掉,然后化名“朱海涛”长期藏匿于河南省西平县。1994年,康在西平县同一女子结婚,生育一子,并通过该女子的关系办理了户口和身份证。

  即便是在逃期间,康绍文仍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被河北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直至刑满释放后,他十余年前的罪行仍没被发现。

  2010年2月20日下午2时,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西平县电影公司宿舍门口将康绍文抓获归案。到案后,康对所犯杀人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绍文采用枪击他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本案虽系婚姻纠纷激化引发,但康绍文采用近距离使用猎枪射击的残忍手段连杀两名无辜的被害人,杀人后还对被害人尸体实施奸污,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康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入狱,仍不思悔改,杀人后逃逸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康绍文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情节,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康绍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康绍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因婚姻纠纷枪杀两人被执行死刑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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