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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抢夺警察配枪致警死亡被判死缓

2012-1-7 00:25| 发布者: vvx| 查看: 261| 评论: 0

摘要: 吸毒男子抢夺警察配枪致警死亡被判死缓   “呯!呯!”去年5月6凌晨4时左右,泸州市江阳区新二村9号楼3楼楼梯间,两声枪响后,江阳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陈玥倒在血泊中,他的同事杨文武脚部受伤……在此之前, ...

 

 

吸毒男子抢夺警察配枪致警死亡被判死缓

 

  “呯!呯!”去年5月6凌晨4时左右,泸州市江阳区新二村9号楼3楼楼梯间,两声枪响后,江阳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民警陈玥倒在血泊中,他的同事杨文武脚部受伤……在此之前,泸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一男子手持木棒击打房门,陈玥和杨文武前往处警,在与犯罪嫌疑人何广彬搏斗中,何广彬抢走民警的手枪,并在抢夺过程中致枪走火射向民警,致使民警陈玥因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5月,泸州市中院以抢夺枪支罪判处何广彬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后,何广彬以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吸毒后称遭追杀

  男子携木棒乱敲门

  今年26岁的何广彬是泸县太伏镇双石村村民,事发前在成都务工。去年5月1日,何广彬从成都回到泸州,5月4日晚,一家三口住进了当地一家宾馆。其妻罗某回忆,5月5日19时许,她听见何广彬用手机打电话叫一个“二哥”的人送了几百元的“麻麻儿”(麻古丸)来吃。罗某睡后不久听见有人敲门,打开门后,发现房间门口站着民警问是谁报警,何广彬便对民警说是他报的警,声称有人要杀他,于是民警就将何广彬夫妇俩及儿子带到了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南城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何广彬表现得十分异常,一直坚称有人要杀他。随后,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了强制尿检。在派出所等候处理期间,何广彬趁民警不备逃离南城派出所。

  逃离派出所后,何广彬于5月6日凌晨4时许来到江阳区新二村9号楼,并不停用木棒挨家挨户敲击住户的门,声称有人要杀自己,让住户开门让其进去。在敲击三楼住户的门时,三楼住户十分害怕,并一直劝说何广彬离开,但何广彬始终不肯离开,后三楼住户报警。很快,民警陈玥、杨文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现场处置。

  搏斗中抢走佩枪

  一名民警中枪倒地

  民警陈玥和杨文武火速赶到江阳区新二村9号楼时,发现三楼楼梯间处靠墙站着一男子,手里拿根木方棍,一边敲住户的门,一边吼有人要杀他。

  一开始,两名民警一直劝他,叫他把木棍放下,但何广彬不仅不听劝说,还用木棍对着两名警察乱舞。见劝说无效,两名民警准备将其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处理。随后,杨文武和陈玥就冲上去抢他手里的木棍,三人搏斗在一起。“不知我们扯了多久,我感觉对方在抢我别在右腰间的手枪。”杨文武回忆道,他赶紧对陈玥说,他抢枪,赶紧护枪,陈玥也帮其护枪,三个人在扭扯中,杨文武听到一声枪响,陈玥叫了一声就倒下去了。见同事受伤,杨文武立即死死抓住对方手里的枪管不放,在对扯的过程中又响了一枪,杨文武被何广彬摔下楼梯。

  爬起来后杨文武立即往楼下跑,并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等候增援,此时,杨文武发现自己的左脚背受伤了。其后,何广彬将夺得的手枪和民警掉落的警棍放置于楼顶天台,在攀爬住户雨棚准备逃离时坠楼,被增援民警抓获。中枪的陈玥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构成抢夺枪支罪

  歹徒被判死缓

  今年5月,泸州市中院一审以被告人何广彬犯抢夺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处何广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随后,何广彬对刑事判决部分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何广彬上诉称,自己是在与民警发生抓扯的过程中不知枪是怎么击发的,自己并没有开枪,到底是谁击发了枪支,还没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日前,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省高院认为,何广彬吸毒后进入居民住宅小区骚扰住户,当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对其实施劝离时,公然抢夺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依法佩戴的枪支的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且在抢夺枪支的过程中致被害人陈玥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应予严惩。至于何广彬上诉所称的并不是自己开枪,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在抢夺枪支的过程中何广彬击发枪支,至于在抢夺枪支的过程中是谁击发了枪支并不是构成抢夺枪支罪的必须要件,不影响对何广彬行为的定罪处罚,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吸毒男子抢夺警察配枪致警死亡被判死缓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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